企業職工帶薪休假實施辦法》出臺之后,給眾多期盼年休假的員工提供了休假依據,其中辦法里規定,用人單位與員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單位必須向員工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報酬。但辦法中未提及員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單位該不該向員工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報酬問題。事實上,現在因為很多單位拖欠工資等原因,員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案例不在少數。為此,中國門窗幕墻人才網特請勞動法專家為這些特殊員工細說帶薪休假天數或待遇。同時建議應該將員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向員工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報酬,寫也入辦法中。
1、當年在老單位已休假。換單位仍可再休假,此次《辦法》明確規定,員工在原單位當年已經休過或部分休年休假,到了新單位后,仍可按規定再休年休假。不過,當年在新單位年休假的天數需要按規定折算后確定。
2、進新單位當年如何休年假。跳槽進新單位的職工,當年能否享受年休假,要看他進新單位的時間。
例如:已經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職工,進新單位工作當年想享受年休假,首要的條件是看他累計工作時間和進新單位的時間有多少天。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今年只要在新單位工作滿25天以上就能享受年休假。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今年只要在新單位工作時間滿37天以上就能享受年休假。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今年只要在新單位工作滿73天以上就能享受年休假。
3、進新單位以后能休幾天假。員工調換了多家單位,各單位工作的時間累計計算結果,來確定員工在新單位年休假的休假天數。在新單位當年年休假的休假天數=(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例如:張先生在甲單位工作了3年10個月,在乙單位工作了2年5個月,今年10月1日起到丙單位工作。因此,張先生累計工作的時間為6年3個月,他的年休假天數為5天。今年他在丙單位的剩余日天數為10月1日至12月31日,總計92天。因此今年的休假天數為:92/365*5=1.2天,即今年在丙單位只能休1天假。張先生從明年開始,休假的天數按照在3個單位累計工作年限計算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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