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幕墻設計企業的資質管理
1.1 幕墻設計屬于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范疇,從事幕墻設計必先取得設計資質。
目前從事幕墻設計業務的企業都有建設部頒發的《工程設計證書》,且有相應的設計出圖章。毋庸質疑幕墻設計是屬于國家建設勘察設計范疇。因而需遵守2000年9月25日國務院第293號令《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中對企業資質資格管理規定有:第七條 國家對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單位, 實行資質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八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 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 禁止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 范圍或者以其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建設 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禁止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允許 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
1.2 幕墻設計資質屬于建筑工程設計中的專項設計資質根據2001年7月25日建設部第93號令發布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的第二章資質分類和分級中第五條、第七條對建設工程設計資質進行了分類。
第五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分為工程勘察資質、工程設計資質。
2006年,建設部頒布兩個關于建筑幕墻工程的管理文件。一個是2006年3月6日發布的建市[2006]40號文《建筑幕墻工程設計與施工資質標準》,另一個是2006年12月5日發布建質[2006]291號《既有建筑幕墻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作為世界第一生產和使用幕墻的大國,使幕墻工程設計施工與使用維護進入規范化法制化的軌道,充分體現了國家對幕墻行業的關注與支持。
中國加入WTO已度過了五年的時間,隨著建筑行業與國際接軌的深入推進,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的推進工作也進展得如火如荼。幕墻設計作為建筑行業一個全新的專項技術領域,從目前的相關的管理制度來看似有被邊緣化的危險。作為幕墻設計的從業人員,作為關注幕墻設計的領導專家要引起足夠的重視。
第七條 工程設計資質分為工程設計綜合資質、工程設計行業資質、工程設計專項資質。
工程設計綜合資質只設甲級;工程設計行業資質和工程設計專項資質根據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設立類別和級別。取得工程設計綜合資質的企業,其承接工程設計業務范圍不受限制;取得工程設計行業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同級別相應行業的工程設計業務;取得工程設計專項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同級別相應的專項工程設計業務。
2006年1月26日建設部辦公廳發布的建辦市函[2006]37號“關于征求《工程設計資質標準》(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其總則中明確:“工程設計綜合資質是指涵蓋21個行業的設計資質;工程設計行業資質是指涵蓋某個行業資質標準中的全部設計類型的設計資質;工程設計專業資質是指某個行業資質標準中的某一個設計類型的設計資質;工程設計專項資質是指為適應和滿足行業發展的需求,對已形成產業的專項技術獨立進行設計以及設計、施工一體化而設立的資質。”
上述文件表明幕墻設計資質屬于建筑工程類的工程設計專項資質。
1.3 幕墻設計的資質現狀為獨立設計資質與設計施工一體化資質并存2006年3月6日建設部市場管理司建市[2006]40號文,發布了《建筑幕墻工程設計與施工資質標準》并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將幕墻的設計資質與施工資質進行合并。在2006年9月4日建設部辦公廳的建辦市[2006]68號文,《建筑智能化工程設計與施工資質標準》等四個設計與施工資質標準的實施辦法,其中關于資質申請和審批的原則是:設計施工一體化資質和設計資質、施工資質同時并存。企業可根據實際需要,按照相應標準,申請設計資質、施工資質或設計施工一體化資質。
對已具有設計或施工資質的企業,在取得所申請的設計施工一體化資質后,資質審批部門應取消其原有的相應同級別或低級別的設計或施工資質。
文件顯示,幕墻的設計資質、施工資質與設計施工一體化資質三者并存將是未來的幕墻工程資質的狀況。幕墻設計資質將獨立或一體化于幕墻施工企業。
1.4 幕墻設計資質的標準2000年6月30日建設部建設[2000]126號文,發布《建筑幕墻工程設計專項資質管理暫行辦法》時,同時公布了《建筑幕墻工程設計專項資質分級標準(暫行)》。目前并未廢止,是作為獨立申報幕墻設計資質的有效合法標準。
2006年9月1日施行的《建筑幕墻工程設計與施工資質標準》,是作為申報幕墻設計與施工一體化資質的有效合法標準。
2006年1月26日建設部辦公廳發布的建辦市函[2006]37號“關于征求《工程設計資質標準》(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附件中,重新提出了《建筑幕墻工程設計專項資質標準》,應視為國家即將執行的幕墻設計資質的新標準。
2.2 幕墻專項設計的從業人員管理現狀在目前的幕墻設計資質的標準中,對幕墻設計從業技術人員的要求與解釋如下。
建辦市[2006]68號文,《建筑智能化工程設計與施工資質標準》等四個設計與施工資質標準的實施辦法中對技術人員的解釋為:專業技術人員:指與企業依法簽定勞動合同的工程技術人員,包括注冊執業人員和非注冊執業人員。
對注冊執業人員只考核其注冊執業證書,不考核其職稱證明。資質審查時,考核其執業資格證書或注冊證書,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及與現聘用單位簽定的勞動合同。申請變更注冊的人員,應提供原注冊企業和變更后企業以及原省級注冊管理部門出具的同意變更的證明。
建筑幕墻資質標準中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人數包括企業的技術負責人、注冊結構工程師、注冊建造師(項目經理)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總和。
2006年1月26日建設部辦公廳 建辦市函[2006]37號 《工程設計資質標準》(征求意見稿)對技術人員的要求:對技術條件中主要專業技術人員的考核內容為:1、已經實施注冊且需配備注冊執業人員的專業,對其專業技術人員注冊執業資格及相應專業進行考核;2、尚未實施注冊、尚未建立注冊執業資格制度的和已經實施注冊但不需配備注冊執業資格人員(以下簡稱非注冊人員)的專業,對其專業技術人員的技術職稱、業績和專業設置規定的專業進行考核。以上非注冊人員學歷教育所學專業應與專業設置規定專業相一致,或所從事工作的專業性質與規定專業相同。
從這兩個文件對技術人員的解釋與表1所列對技術人員的要求不難看出,國家幕墻設計從業技術人員的管理,也在向著注冊執業資格的管理方向邁進。
2、幕墻設計的從業人員管理
2.1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從業人員的執業注冊資格管理趨勢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從業人員的管理,主要有如下文件:國務院第293號令《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中對設計從業人員規定有:雙層幕墻第九條 國家對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執業資格注冊管理制度。 未經注冊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人員,不得以注冊執業人員的名義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
國家人事部、建設部于2001年1月4日公布《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制度總體框架及實施規劃》(人發[2001]5號)規定:結合我國國情并參照國外注冊執業制度的通行作法,我國勘察設計行業執業注冊資格分為三大類,即:注冊工程師、注冊建筑師、注冊景觀設計師。根據分行業分類建立和推行執業注冊制度的原則,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制度總體框架。
按總體規劃,到2010年全國實行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執業注冊制度。
2005年2月4日建設部令137號發布施行《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注冊工程師,是指經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工程師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并按照本規定注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工程師注冊執業證書(以下簡稱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及有關業務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未取得注冊證書及執業印章的人員,不得以注冊工程師的名義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及有關業務活動。
第四條 注冊工程師按專業類別設置,具體專業劃分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和人事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除注冊結構工程師分為一級和二級外,其他專業注冊工程師不分級別。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中形成的勘察、設計文件由相應專業注冊工程師按照規定簽字蓋章后方可生效。各專業注冊工程師簽字蓋章的勘察、設計文件種類及辦法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定。
上述文件表明,在2010年全國施行勘察設計注冊制度以后,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人員要進行注冊執業資格管理。
3、幕墻設計的發展方向解讀
3.1 解讀一:幕墻設計的發展方向是設計施工一體化首先,從國家的相關文件來看,幕墻設計資質有獨立存在與設計施工一體化兩種狀況。就實際狀況來看,幾乎百分之百都是設計資質與施工資質都是一家施工企業擁有。按目前的資質標準(包括征求意見稿)來看,1000萬元的巨額注冊資金來成立一家獨立的幕墻設計公司好象并不現實,也并不能體現出國家對幕墻設計資質真正獨立存在的決心。僅從操作性來看,現在執行的辦法只是將以前一分而為二的設計與施工資質合二為一,為避免強制性的合二為一帶來的企業負擔,采取了兩者并存的過渡方式。
其次,近十幾年來,工程總承包在國際工程中發展十分迅速,已成為工程承包的主要實施模式。根據美國設計-建造學會(Design Build Institution of America)的報告,國際上“設計-建造”總承包(D-B)比例,1995年就已達到25%,2000年上升到30%,2005年上升到45%.目前有近一半的工程采用工程總承包的方式建造。按照我國加入WTO時的承諾,建筑工程承包領域的過渡期已結束,我國的建筑工程市場將按承諾對外開放。國際工程中最大的承包商都會利用工程總承包方面的優勢,與國際投資者一起進入我國工程總承包市場,以取得更大的市場份額。從建設部領導的多次講話中也體現,大力推行工程項目總承包,將是我國建筑行業的發展方向。幕墻工程作為建筑的專項工程施行設計施工總承包發展方向,來推進建設工程總承包的發展看似具有一定的戰略意義。
因此,從政策與發展層面來看,幕墻設計施工一體化資質是現在的方向。
3.2 解讀二:幕墻設計從業人員注冊管理從2000年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到2001年的人事部、建設部的《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制度總體框架及實施規劃》,再到2005年建設部的《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表明,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注冊執業即將全面施行。幕墻設計作為勘察設計的一個小部分也同樣面臨著注冊執業的管理問題。
盡管目前的資質標準中的要求來看,有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注冊建造師或專業注冊執業資格或高級工程師的多種提法。很顯然這只是在目前幕墻設計人員既無注冊建筑師又少注冊結構工程師的情況下的一種過渡。對企業負責人注冊建造師的要求只是設計施工一體化資質時對施工單位的要求,也體現了設計施工一體化資質的重點是施工。
3.3 解讀三:幕墻設計將以注冊結構工程師和注冊機械工程師形式出現在《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制度總體框架及實施規劃》的注冊工程師中并沒有幕墻工程師(見表2)。從目前從業的幕墻設計人員與設計資質要求的技術人員來看,都對建筑結構類與機械類有要求。從注冊工程制度的總體框架上來看,幕墻設計的注冊人員將會被注冊結構工程師或注冊機械工程師所替代。
從建設部的《勘察設計注冊機械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勘察設計注冊機械工程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勘察設計注冊機械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辦法》以及《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等文件精神來看,實際從事幕墻設計的從業人員,均很難達到注冊結構工程師與注冊機械工程師條件,可以說注冊結構工程師與注冊機械工程師均不適合于幕墻設計工作。
4、幕墻設計的發展方向存在問題討論
4.3 對幕墻設計發展方向規劃的建議按建設工程的總承包的方向,結合幕墻設計與施工的實際狀況,對幕墻設計的發展規劃建議如下:降低幕墻專項設計資質的門檻,促進幕墻專項設計與建筑工程設計的融合。
國務院[1999]101號文明確指出,勘察設計單位要向工程公司、工程咨詢設計公司、巖土工程公司、設計事務所轉化,這些都是與國際接軌的企業形式。幕墻設計作為建筑的專項技術也可以參照走工程咨詢設計專業化的道路。其實目前大量的大型幕墻工程中早已有國外幕墻顧問咨詢公司在提供服務,而國內的幕墻咨詢業務由于沒有政策引導進展緩慢。制定幕墻設計從業人員的注冊管理制度,加強從業人員的繼續教育。
幕墻設計包含了建筑學、結構、機械加工、建筑能耗等專業的綜合技術,完全由某一專業替代可能性不大。尤其是建筑幕墻對建筑節能的意義,更需要專業的技術人員來為建筑服務。在建筑個性化日益突出的狀況下,建筑立面日漸豐富,將整個建筑外立面工程(包括建筑門窗、建筑外裝飾)納入幕墻工程師的設計范疇是實現建筑效果體現建筑藝術的保證。
幕墻設計的從業注冊管理,可加強從業人員的繼續教育,利于幕墻技術的進步與發展,也利于幕墻工程的設計施工質量,對建筑的安全使用具有重要意義。
總之,在國家宏觀政策的引領下,在建筑市場發展日新月異的情況下,幕墻行業作為建筑領域一個相對較小且日漸成熟的行業還需要進行全方位的考量。幕墻設計作為行業發展的動力,要緊跟建筑行業的發展方向,發展中存在的問題還有待我們去共同探討共同努力,只有這樣才能共創造我們幕墻事業美好的明天。
4.1 幕墻設計施工一體化與建設工程總承包的不同眾所周知,工程總承包克服了設計、采購、施工責任分離,相互制約和脫節的矛盾,能夠最大限度地發揮承包商在設計、采購、施工技術和組織方面不斷優化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可以更有效地進行工程質量、工期、投資的綜合控制;能夠有效的避免因設計、施工、供應等不協調造成工期拖延、投資增加、質量事故和合同糾紛等問題?偝邪能夠有效地減少招標次數,大大降低工程的社會成本。所以工程總承包是發展方向也是必然的趨勢。
但幕墻設計施工一體化形式,即幕墻工程的總承包,雖然達到了工程總承包的一些目的,如工期、質量、責任等的問題,但卻帶來了一系列新的問題。
首先,幕墻設計本來是建筑設計體系的一個相當重要的環節,不納入建筑設計的管理體系,不利于我國建筑設計與施工水平的真正提高。由于幕墻設計在我國歷史不長,造成建設規劃部門、建筑設計部門與管理部門對它的認識還不太深刻,將幕墻設計放入施工企業管理的種種弊端沒有全面的了解。其實,幕墻設計的后期介入帶來的質量安全隱患、材料浪費、工期組織的科學性等遠比設計施工一體化帶來的效益高。
其次,幕墻設計施工的專項總承包,在幕墻設計管理的不成熟的狀況下,沒有相應的注冊工程技術人員的蓋章簽字,其設計責任的不明確造成的工程質量、新產品應用推廣、節能節材等都得不到有效控制。
4.2 警惕幕墻設計的邊緣化,加緊注冊幕墻工程師的調研工作幕墻設計從無到有,從設計規范到產品標準,從無設計資質到頒發專門的設計資質應該說是一個完整的日漸成熟的建筑設計專項。但幕墻設計卻總是徘徊于建筑設計之外,沒有真正地與建筑設計緊密地聯系起來。
另一方面,幕墻設計的從業人員還只是建筑結構類、機械類的“編外人員”,沒有專業的人才培養渠道與繼續教育體系,在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的管理體系中也沒有明確的規劃。在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職業大典與新職業的名目中也沒有幕墻設計這一職業,這一點不得不令我們深思。
凡此種種,幕墻設計的被邊緣化,從業人員的非職業化的趨勢,要引起我們高度的重視。加緊進行注冊幕墻工程師的調研工作,讓我們的幕墻設計從業人員有一個明確的歸屬是當務之急。
文章轉載請注明轉自《門窗幕墻英才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