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男女搭配,干活不累。”然而,真要將這種同事友誼發展成戀情,經營過程恐怕就不那么容易了。某房地產公司員工易小姐上個月剛與供職于同一家公司的男友結婚,這個月就因此丟了“飯碗”。因為該公司有一條不成文的“規定”:夫妻雙方不得同在一家公司任職。不愿惹麻煩的她考慮到先生的前途,不得不為愛辭了職。
無獨有偶,在一家電子商務公司工作的人力資源部門負責人王先生最近收到一封來自總經理的郵件,內容是公司將于近期內清查“夫妻”員工,要求一方離開公司。同時考慮增加一項規定,員工之間不得結婚。記者了解到,目前不少公司都有類似的規定,這項規定是否合法呢?對此,職場專家指出,這項規定明顯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雖然企業做出這樣的規定也有苦衷,但企業完全可以通過妥善的安排來杜絕夫妻同在一家企業的不利因素。
本欄撰文記者李瓊圖片:新華社發
案例一:丈夫辭職殃及妻子
黃女士和丈夫盧先生都在一家公司的管理崗位任職。今年5月20日,丈夫辭職后,一場風波由此引出。6月29日,公司人事部門的工作人員找黃女士談話,希望她能以“個人原因”為由主動辭職,可她的勞動合同到2012年4月才到期,她沒同意辭職。7月4日,黃女士接到一張工作調動報到證,安排她去做一線工人,并稱如不報到將按曠工處理。“工作環境、待遇都差了一大截,這是變相逼我辭職。”黃女士說,她不愿意去車間報到,但發現公司已將她進入辦公區的門禁系統指紋刪除。黃女士稱,公司急切想“炒她魷魚”,是因為一條不成文的“潛規則”:雙職工中,如果夫妻都是管理人員,職位高的一方離職,另外一方往往會被要求主動離職。黃女士說,公司很多員工對這個“潛規則”心懷不滿,但卻無可奈何。公司稱此舉主要是針對管理人員,為了防止商業機密外泄,對于普通的崗位工人,沒有此限制。
案例二:為防棒打“鴛鴦” 隱婚
在某外資企業做行政人員的于小姐說,在公司,談戀愛是很危險的一件事。因為他們公司是一家生物制藥生產研發型企業,有些重要機密,公司規定,在要害部門工作的人不能跟同公司的員工談戀愛,否則就得辭職走人。很“不幸”的是,她的男友就在機要部門承擔研發任務。于小姐和她的男友是兩年前在一次公司年會上偶然認識的。由于單位福利待遇很好,他們兩人暫時都沒有辭職的打算,所以只能隱瞞戀情。他們私底下商量,在單位的時候決不同進同出,不格外關心對方的一舉一動,甚至不在QQ上互訴衷腸。在單位時,即使受了委屈也決不找對方傾訴。就這樣,他們像特工一樣地躲過了領導和其他同事的視線,今年年初,秘密領了結婚證,春節時回農村老家辦了喜事。“我們也很想請要好的同事一起分享我們的新婚喜悅,但無奈公司規定放在那里,為了保住飯碗,我們只能繼續當個隱婚族。”
企業聲音:
不鼓勵“夫妻檔”,是為了保證經營活動正常開展
一些企業的人力資源部門負責人認為,職場“夫妻檔”一定要注意把握一個“度”。夫妻在一個單位工作,在平時的工作中,要注意在同事和領導面前的行為舉止,不要在單位向親屬提起工作中的敏感問題,如人際關系、薪資問題等等。夫妻共事,要親密有“間”,在工作中不要總是突出和自己有親屬關系者,避免搞“小圈子”。
企業為什么要制定這樣的規定?記者為此采訪了易小姐曾供職的公司管理人員,他們提出,不鼓勵員工結婚,是為了保證經營活動正常開展。夫妻雙方如果在生活中鬧別扭,勢必將情緒帶入公司進而影響工作。站在企業的立場,做這樣的規定無疑是有利于企業利益的,但并不是說夫妻絕對不適合在同一家公司共事,這也有解決的策略。據職場專家介紹,對于一些大型的企業,可以把丈夫和妻子安排在不同分公司,或者安排在沒有利害沖突的部門,最低的程度是兩個人不能在同一個部門工作,這樣就可以杜絕一些不利因素起作用。
用人單位也可以通過在錄用員工時,增加一些限制條款,如“有近親屬在本公司工作的不得錄用”,“夫妻雙方不得在同一個部門或存在上下級管理的崗位任職,一旦同一部門的員工或存在上下級關系的員工結婚,則公司有權調整其中一方的工作崗位”等,在合法的情況下加強內部管理。
專家意見:
企業不得以結婚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上述規定是以不成文的“潛規則”出現,同時要求離職的一方須是自動辭職,就像文章開頭的易小姐那樣“為愛辭職”的話,她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就成為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或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因而公司在這一過程中做法并無不妥之處。但是,如果企業因此提出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則違反了《勞動合同法》。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可由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僅限于法律明文規定的幾種情況,然而在同一家公司任職的員工結婚則不屬于此。
有些用人單位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提出要在合同中約定“不得與其他在本公司任職的員工結婚”的內容,這樣的勞動合同由于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因而從訂立起就沒有法律效力。針對一些企業關于“不鼓勵員工結婚,是為保證經營活動正常開展”的說法,律師認為,企業有權建立嚴格的規章制度進行公司管理。但其所制定、執行的規章制度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侵害員工的人身權、姓名權、名譽權、隱私權等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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