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8月10日訊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網站今日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本規定申請核定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企業資質共分4級。意見稿明確,房地產開發企業囤積土地、擅自變更容積率、捂盤惜售、哄抬房價,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查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9月10日。 以下為《意見》全文。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加強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范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營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主體定義)本規定所稱房地產開發企業是指依法設立、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經濟組織。
第三條(資質功用)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本規定申請核定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
第四條(管理機構)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五條(資質功用)未取得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的,不得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
房地產開發企業名稱應當體現房地產開發經營行業特征,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義的用語。
第六條(資質級別)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四個資質等級。
新設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含新增設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應當申請暫定資質。
第七條(分級審批)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實行分級審批。
一級資質由省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初審,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其余資質等級企業的審批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八條(開發范圍)一級資質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建設規模不受限制。
二級資質及二級資質以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承擔建筑面積30萬平方米以下的開發建設項目,承擔業務的具體范圍由省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確定。
第九條(異地開發)以本企業名義從事跨地區開發經營的,應當在項目開發地縣級以上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辦理資質備案手續,并將異地開發項目和異地工作的主要負責人員情況報企業注冊地縣級以上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資質條件
第十條(資質條件)申請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的企業,應當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經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
(二)具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商品住宅銷售中實行了《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
(三)未發生過重大工程質量事故;
(四)近3年內無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1.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情節嚴重的;
2.發生囤積土地、擅自變更容積率、捂盤惜售、哄抬房價及其他違法開發行為,情節嚴重,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查實的;
3.在開發經營過程中引發影響社會穩定的群體投訴并經核實負有主要責任的;
4.其他應被追究法律責任的嚴重違法開發行為。
第十一條(一級資質)一級資質等級條件如下:
(一)以貨幣形式實繳注冊資本不低于2億元;
(二)開發過3個以上房地產開發項目,獲得二級資質3年以上;
(三)近3年房屋建筑面積累計竣工60萬平方米以上;
(四)連續5年建筑工程質量合格率達100%;
(五)在建房屋建筑施工面積30萬平方米以上;
(六)有職稱的建筑、結構、財務、房地產及有關經濟類的專業管理人員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管理人員不少于20人,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不少于4人;
(七)工程技術、財務、統計等業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
第十二條(二級資質)二級資質等級條件如下:
(一)以貨幣形式實繳注冊資本不低于1億元;
(二)開發過兩個以上房地產開發項目,獲得三級資質2年以上;
(三)近3年房屋建筑面積累計竣工20萬平方米以上;
(四)連續3年建筑工程質量合格率達100%;
(五)在建房屋建筑施工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
(六)有職稱的建筑、結構、財務、房地產及有關經濟類的專業管理人員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管理人員不少于10人,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不少于3人;
(七)工程技術、財務、統計等業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
第十三條(三級資質)三級資質等級條件如下:
(一)以貨幣形式實繳注冊資本不低于5000萬元;
(二)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2年以上;
(三)近3年房屋建筑面積累計竣工10萬平方米以上;
(四)近3年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質量合格率達100%;
(五)有職稱的建筑、結構、財務、房地產及有關經濟類的專業管理人員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管理人員不少于5人,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不少于2人;
(六)工程技術、財務等業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統計等其他業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初級以上職稱。
第十四條(四級資質)四級資質等級條件如下:
(一)以貨幣形式實繳注冊資本不低于100萬元;
(二)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1年以上;
(三)近3年房屋建筑面積累計竣工2萬平方米以上;
(四)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質量合格率達100%;
(五)有職稱的建筑、結構、財務、房地產及有關經濟類的專業管理人員不少于5人,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不少于2人;
(六)工程技術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財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初級以上職稱,配有專業統計人員。
第十五條(暫定資質)申請暫定資質的企業應當以項目存在為原則,以貨幣形式實繳的注冊資本、管理和技術人員等條件應當與所承擔的開發項目規模相適應,且不得低于四級資質企業的相應條件。
新增房地產開發業務的企業,其凈資產應符合本規定相應資質等級的注冊資本要求。
第十六條(業績認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評定資質等級時,申報的業績事項應當與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記載的事項一致。
母公司控股超過50%之后子公司開發的項目,其業績可以按照母公司控股比例計入母公司業績。發生在控股行為之前的子公司業績不得計入。該子公司在核定資質時,已計入母公司的業績不再重復計算。
臨時聘用或者兼職的管理、技術人員不得計入企業管理、技術人員總數。
第十七條(鼓勵條款)國家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積極參與保障性住房建設、開發省地節能環保型住宅。企業承擔的保障性住房及省地節能環保型住宅建設項目的業績認定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十八條省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對二級資質及二級以下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審查標準中的注冊資本、管理和技術人員的條件作出高于前述條款的規定。
第四章資質申請和受理
第十九條(暫定資質申請)新設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文件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并申請暫定資質;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企業章程;
(三)驗資證明;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五)企業董事、監事、經理及其高級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
(六)企業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身份證明;
(七)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資格證書、身份證明、勞動合同或社會保險繳納憑證;
(八)法律法規規章要求的其他文件。
新增房地產開發業務的企業除前款規定要求提交文件外,還應當提交上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第二十條(異地備案)增設分公司的,應當持分公司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資質證書副本等資料向項目所在地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申領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
第二十一條(資質等級申請)申請核定資質等級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文件:
(一)企業資質等級申報表;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正、副本);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四)企業章程;
(五)企業驗資報告和上年度財務報告(附審計報告);
(六)企業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企業工程技術、財務、統計等業務負責人的任職文件、職稱證書、身份證明,符合規定數量的建筑、結構、財務、房地產及有關經濟類的專業管理人員的職稱證書(執業資格證書)、身份證明、勞動合同或社會保險繳納憑證;
(七)近3年房地產開發統計年報基層表、房地產開發項目資料等已開發經營項目的有關證明材料;
(八)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執行情況報告;
(九)其他有關文件、證明。
第二十二條(提交申請文件責任)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對其提交的申請文件的真實性、合法性與有效性負責。
第二十三條(受理期限)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20日內核定資質等級。
第二十四條(公示公布)資質核定結果應當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時間不計算在前條規定的期限內。
公示期如有舉報,經核實確屬在資質申報中弄虛作假或存在重大問題的企業,不予核定,并根據本規定實施處罰。經資質審查合格,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企業,由資質審批部門核發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條(資質證書)資質證書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統一監制。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條(資質有效期)房地產開發企業一級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二級及二級以下資質等級證書有效期限由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
暫定資質有效期1年。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可以視企業經營情況延長暫定資質有效期,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2年。
(責任編輯:趙晗)
第五章資質延續、變更、重新核定和注銷
第二十七條(資質延續)房地產開發企業需要延續資質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原資質審批部門提出延續申請并符合受理條件。需要初審的,初審部門應于該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60日前完成初審。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延續資質證書有效期,應按原資質證書審批程序提交該企業及原資質等級評定時計入業績的子公司的相關證明文件。對符合第十一條規定,且基本符合對應資質等級人員、業績等條件的,應予以延續。不予延續的,應按照分級審批原則,由有相應審批權的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重新核定相應的資質等級。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自動失效,由原資質證書審批機關予以注銷,并按照分級審批原則,由有相應審批權的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重新核定相應的資質等級。
第二十八條(資質變更)企業變更名稱、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應當在變更后30日內,持以下材料向原資質審批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一)資質證書變更申請;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正、副本原件;
(四)與資質變更事項有關的證明材料。
企業主要股東發生變化、主要管理人員、技術負責人發生變化的,應持相關證明材料到原資質審批部門備案。
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涉及企業名稱、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當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省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將有關變更證明材料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15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涉及前款規定以外的資質證書內容變更手續,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辦理。省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辦理變更手續,并在變更后15日內將變更結果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資質重新核定)企業發生分立、合并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后的30日內,到原資質審批部門申請辦理資質證書注銷手續,并重新申請資質等級。
國有房地產開發企業改制的,除提供第二十七條規定資料外,還應當提供改制重組方案、上級資產管理部門或者股東大會的批準決定、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同意改制重組的決議。
第三十條(資質注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審批部門應當依法注銷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及時將資質證書交回資質審批部門:
(一)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依法申請延續的;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依法終止的;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依法被撤銷、撤回或吊銷的;
(四)自領取《暫定資質證書》1年內無開發項目的;
(五)法律、法規與本規章規定的應當注銷資質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遺留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出現應被吊銷資質證書的情形,或者暫定資質不再延長,但項目開發尚未結束的,可由原資質審批部門核發《暫定資質證書》,并注明僅用于解決未結束項目的遺留問題。該《暫定資質證書》每年核定一次,直至該項目開發結束。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資質證書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企業遺失資質證書,必須在新聞媒體上聲明作廢后,方可補領。
第三十三條(動態管理)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在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有效期內結合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企業信用等實際情況對相關許可條件及開發經營活動進行定期、不定期或臨時檢查,實施資質動態管理。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的要求報送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企業信用檔案信息等相關資料,并作為企業升級和延續的主要依據。
第三十四條(人員管理)在房地產企業開發經營過程中,企業法定代表人、控股股東、企業的董事、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范,誠實守信,履行房地產項目開發中的相關職責。
第三十五條(資質檢查)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營業執照、資質證書、企業章程、驗資報告、相關業績、質量管理、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房地產開發經營相關材料;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主要負責人員及技術管理人員的任職文件、職稱證明、資格證書、參加社會保險情況等證明材料;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及其項目現場進行檢查,查閱相關資料;
(四)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及有關規范和標準的行為。
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依法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
第三十六條(網上管理)有條件的地區應當運用計算機和網絡技術,積極推行資質審批和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信用檔案、從業人員管理等電子政務工作。
第三十七條(資質處罰)企業取得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后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原資質審批部門可以撤回其資質。被撤回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的企業,可以根據企業實際達到的資質標準,申請重新核定資質。
第三十八條(資質撤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資質審批部門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
(一)資質審批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許可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許可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許可的;
(四)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資質證書的其他情形。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的,應當予以撤銷。
(責任編輯:趙晗)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材料虛假)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
第四十條(轉讓資質)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原資質審批部門吊銷資質證書,并依法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該企業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
第四十一條(無資質開發)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四十二條(超資質開發)企業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資質審批部門吊銷資質證書,并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四十三條(處罰行為)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開發經營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限的縣級以上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可視情節輕重作出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暫扣資質證書、降低資質等級處理,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本規定辦理備案手續的;
(二)未按照本規定辦理資質變更手續的;
(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營業執照后,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到原資質審批部門注銷資質證書的;
(四)未按規定報送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及企業信用有關文件,或在報送上述材料過程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
(五)未按照規定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的;
(六)因存在嚴重不良行為應被追究法律責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開發經營行為處罰)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開發經營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限的縣級以上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可視情節輕重作出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處理,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發生囤積土地、擅自變更容積率、捂盤惜售、哄抬房價及其他嚴重違法開發行為,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查實的;
(二)開發建設的項目工程質量低劣,出現重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
(三)在開發經營過程中引發影響社會穩定的群體投訴并經核實負有主要責任的;
(四)因存在嚴重違法開發行為應被追究法律責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行政主管部門人員責任)各級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資質審批和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實施細則的規定)各地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七條本規定自年月日起施行。2000年3月29日建設部發布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7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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