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北京嘉寓門窗幕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與北京長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第一申請人”)、北京寶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第二申請人”)、北京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下稱:“第三申請人”,并與第一、第二申請人統稱“申請人”)的仲裁案件的相關情況,已在招股說明書第1-1-323頁的第十二節第三項“重大訴訟和仲裁事項”中予以披露。公司于2011年6月8日收到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下稱:“貿仲會”)就公司與長樂公司、寶苑公司、建工集團關于鋁合金門窗工程合同爭議案件裁決書([2011]中國貿仲京裁字第0277號、[2011]中國貿仲京裁字第0278號),現將有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爭議事項的基本情況
第一申請人:北京長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順義區天竺鎮
法定代表人:鐘慎強
仲裁代理人:北京天達律師事務所 趙江寧、吳述
第二申請人:北京寶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順義區天竺鎮
法定代表人:鐘慎強
仲裁代理人:北京天達律師事務所 趙江寧、吳述
第三申請人:北京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區廣蓮路1號
法定代表人:張文龍
仲裁代理人:北京天達律師事務所 趙江寧、吳述
被申請人:北京嘉寓門窗幕墻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順義區牛欄山牛富路1號
法定代表人:田家玉
仲裁代理人:北京市中倫文德律師事務所 宋達宇、梁峰
該仲裁案件的申請人為北京長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北京寶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北京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被申請人為公司。
2007年11月,公司與申請人分別簽訂《長樂寶苑項目第一期<A>區鋁合金門窗設計、供應及安裝分包合同文件》和《長樂寶苑項目第一期<B>區鋁合金門窗設計、供應及安裝分包合同文件》,約定由公司提供本鋁合金門窗工程所需的一切工作包括設計、制造、供應、安裝、調試及維修,承包范圍包括A、B、D組團別墅以及會所、商業、售樓處、餐廳等公建部分鋁合金門窗的設計、供應、安裝,以及為完成上述項目所需的物料、配件、構件及設備,合同總價款合計為2,058.61萬元。
2008年12月8日,申請人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仲裁請求為:1、解除合同;2、公司撤離施工現場;3、就上述兩份合同項下工程提出工期延誤及質量缺陷索賠共計1,085.96萬元;4、公司承擔全部仲裁費用。
公司于2009年1月20日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反請求,反請求為:1、解除合同;2、就上述兩份合同項下工程要求上述申請人支付工程欠款及其他費用損失共計1,038.86萬元;3、上述申請人承擔全部仲裁費用。
2011年3月9日,公司、上述申請人向仲裁庭提交了由雙方簽字的《協議書》。雙方對上述案件的已安裝部分工程款支付問題達成協議。
二、爭議事項的裁決情況
公司于2011年6月8日收到貿仲會裁決書,仲裁庭裁決如下:
(一)[2011]中國貿仲京裁字第0277號裁決如下(B區):
1、裁決解除雙方當事人簽訂的《長樂寶苑項目第一期<B>區鋁合金門窗設計、供應及安裝分包合同文件》,被申請人撤離施工現場。
2、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
3、確認雙方當事人簽訂的《長樂寶苑項目第一期<B>區鋁合金門窗設計、供應及安裝分包合同文件》已經解除。
4、鑒于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中認可對本案工程已安裝部分工程無爭議,故仲裁庭對此問題不另作裁定。
5、本案鑒定費用人民幣22,500元,由雙方當事人各承擔50%,即人民幣11,250元。該筆費用已經由被申請人預繳,故申請人應向被申請人支付人民幣11,250元以補償被申請人代其預繳的鑒定費。
6、本案本請求仲裁費人民幣200,915元全部由申請人承擔,該筆費用已由申請人繳納的仲裁預付金相沖抵,本案反請求仲裁費人民幣184,045元全部由被申請人承擔,該筆費用已由被申請人繳納的反請求仲裁預付金相沖抵。
上述申請人應向被申請人支付的款項,應自本裁決書作出之日起30日內支付完畢。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2011]中國貿仲京裁字第0278號裁決如下(A區):
1、裁決解除雙方當事人簽訂的《長樂寶苑項目第一期<A>區鋁合金門窗設計、供應及安裝分包合同文件》,被申請人撤離施工現場。
2、被申請人應向申請人支付延遲完成樣板樓以及售樓處工程而產生的賠償金人民幣2,580,000元。
3、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
4、申請人應向被申請人支付欠付工程款人民幣368,489.84元。
5、駁回被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
6、本案鑒定費用人民幣22,500元,由雙方當事人各承擔50%,即人民幣11,250元。該筆費用已經由被申請人預繳,故申請人應向被申請人支付人民幣11,250元以補償被申請人代其預繳的鑒定費。
7、本案本請求仲裁費人民幣213,750元全部由申請人承擔,該筆費用已由申
請人繳納的仲裁預付金相沖抵;本案反請求仲裁費人民幣145,938元全部由被申請人承擔,該筆費用已由被申請人繳納的反請求仲裁預付金相沖抵。
上述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應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費用,應自本裁決書作出之日起30日內支付完畢。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本次裁決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影響
長樂寶苑第一期<A>區、<B>區工程合同總價款合計為2,058.61萬元,公司已根據該項目累計收到的現金回款501.4萬元全部確認收入,將該項目發生的成本費用已全部結轉損益。根據該案件的裁決書,申請人應返還公司鑒定費2.25萬元,應支付公司工程款36.85元,公司應支付申請人賠償金258萬元,直接計入當期損益228.31萬元,將相應減少2011年度利潤228.31萬元。該案件終結后,公司不存在尚未結案的重大訴訟或仲裁事項。
四、備查文件
1、[2011]中國貿仲京裁字第0277號裁決書
2、[2011]中國貿仲京裁字第0278號裁決書
特此公告。
北京嘉寓門窗幕墻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二〇一一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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