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苑網的編輯,你們好。最近我朋友碰到一件事想向你們咨詢一下。一家企業在網上招聘啟事上寫招聘正式職工,我朋友經面試、考試后開始后做工,招聘方又說先做臨時工,試用三個月,好就要,不行就不要,有風險;發放工資又按見習期(非應屆畢業生)。三個月后,用工方沒有說是否要人,也不提轉正,但用工方仍堅持讓他堅守崗位,照常做工。請問:用工方的做法是否正確?該人能否要求用工方轉正?
江三角律師事務所、勞動法苑網主任陸敬波律師答復:
小白妞妞你好,你的網名很可愛,但是提出的問題卻令人深思,《勞動法》雖已實施多年,但用人單位在實際用工中依舊屢現違法之舉,而廣大勞動者對勞動合同制的理解亦頗顯陳舊。
自從1995年我國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之后,轉正和見習期的概念就已經不再使用,取而代之的是試用期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中可以約定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也就是說,自勞動者實際工作之日起,用人單位就應當與其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只是勞動合同中一個特殊的階段,即雙方在試用期內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受部分勞動法條款的約束,而試用期到期后,這些條款的約束力就將自動回復,而并非需要履行諸如“轉正”的手續以確認員工的身份。《勞動法》中試用期的規定已經取代了所謂臨時工轉正為正式工傳統概念。
根據網友小白妞妞的介紹,用人單位在用工之初并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這首先就違反了勞動法的規定,三個月的試用期應當包括在合同期內,而非獨立于合同期,所謂試用合格后“轉正”的做法實際是企圖規避試用期間的義務。事實上,自勞動者進入單位工作之日起,雙方就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根據上海市的相關規定,事實勞動關系下是不存在試用期的,因此,如果試用期內工資低于相同崗位其他職工的工資,則應補足差額。
綜上所述,網友小白妞妞的朋友完全可以依據勞動法的規定,要求單位補簽勞動合同,并相應支付勞動報酬,對于不愿依法履行勞動義務的用人單位,勞動者還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或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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